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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劉鑫負什麽責

從目前壹審判決的內容來看,核心在於劉鑫對於江歌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存在過錯,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1.壹審判決傳遞明確信號,雖然從刑事上拿劉鑫沒辦法,但劉鑫逃脫不了法律追責,她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2.江歌母親的索賠數額是按照劉鑫承擔全部責任計算的,壹審法院認定劉暖曦的行為與江歌死亡有壹定的因果關系,但造成江歌死亡的直接兇手還是陳世峰,因此,壹審法院根據江歌案的事發經過、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劉鑫行為的因果關系,認定了壹個賠償比例,並沒有把全部賠償責任判給劉鑫,這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在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當中的,嚴重精神損害賠償非常標準為3000元到5000元的標準,而是判定劉鑫賠償江秋蓮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

法律依據

根據民典法第壹千壹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壹千壹百八十條 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因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壹千壹百八十壹條 被侵權人死亡時請求權主體的確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壹千壹百八十二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壹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壹千壹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壹千壹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壹千壹百八十五條 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千壹百八十六條 公平責任原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壹千壹百八十七條 賠償費用支付方式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壹致的,賠償費用應當壹次性支付;壹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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