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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區法院很小,找不到簡介,只有江門中院的簡介(蓬江區法院隸屬江門中院):
江門中院成立於6月65438+1、0983,設立案件庭、刑事壹庭、刑事二庭、人民壹庭、人民二庭、人民三庭、人民四庭、行政庭(與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審判庭、司法警察支隊等審判業務機構,管轄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等。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接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監督和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對江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審判法律規定由本院管轄和上級法院指定,我們認為依法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依法審理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的第壹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審理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對檢察院第二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提出抗訴。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
(五)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請再審、申訴案件,對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六)審查處理對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申請再審被駁回的案件,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發回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七)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八)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案件指定管轄。
(九)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
(十)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裁判權。
(十壹)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十二)管理和協調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三)負責司法鑒定。
(十四)管理和協調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十五)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十六)指導全市法院系統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訓工作;按照職權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員;協助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指導全市法院系統的監督工作。
(十七)結合司法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十八)承辦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承擔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