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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新會陳皮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新會陳皮文化,保證新會陳皮的質量和特色,促進新會陳皮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會陳皮的保護以及新會陳皮文化的傳承和發展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新會陳皮,是指在國家公告的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以新會柑皮為原料,采用特殊的幹燥、貯存工藝陳化而成,具有獨特風味和品質的柑皮。

本條例所稱新會柑,是指在國家公告的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內,采用茶枝柑大種油身、細種油身等品系栽培而成的茶枝柑果實。第三條 產地範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新會陳皮保護及其產業發展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新會陳皮市場秩序和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新會柑種質資源保護、種苗繁育、種植規範指導服務等工作。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新會陳皮文化產業發展和旅遊資源開發等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新會陳皮生態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等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新會陳皮保護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新會陳皮保護工作,引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新會陳皮保護相關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第四條 產地範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新會陳皮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產業發展、信息***享、文化傳承、媒體宣傳等重大事項。

在召開新會陳皮保護聯席會議時,可以邀請新會陳皮行業組織、技術專家、生產經營者代表列席會議,聽取意見。第五條 產地範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會陳皮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新會陳皮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新會陳皮知識的宣傳,對違反新會陳皮保護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道地性保護第六條 產地範圍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組織編制新會陳皮產地保護規劃。新會陳皮產地保護規劃由組織編制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在編制新會陳皮產地保護規劃時,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根據產地內的地理、氣候、土壤等自然因素和文化傳承等人文因素,對產地實行分區保護,並明確具體規劃措施。

新會陳皮產地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第七條 新會陳皮產地保護規劃報送批準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新會陳皮產地保護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和專門場所公告,並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布。第八條 產地範圍內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廣泛宣傳柑橘黃龍病等重大病蟲疫情的危害特點和傳播規律,落實防控措施,提升防控水平。

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標準,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等投入品;在有關主管部門技術指導下,開展柑橘黃龍病等重大病蟲疫情防治,維持果園的健康水平,履行生產經營主體防控義務。第九條 鼓勵企業開展新會柑肉綜合化、產品化利用;引導生產經營者開展新會柑肉資源化利用,或者提供給有資質的企業進行深加工和綜合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丟棄新會柑肉,防止汙染環境,影響環境衛生。

產地範圍內農業農村、林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會柑肉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產地範圍內農業農村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集中分布的新會柑天然種質資源進行保護。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柑樹納入古樹名木保護目錄,建立檔案,實行掛牌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新會柑天然種質資源。第十壹條 產地範圍內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動依法設立新會柑良種繁育基地。

新會柑良種繁育基地應當設置保護標識,標明繁育種類、認定單位、建設單位等,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二條 產地範圍內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省公告的產品質量技術要求,制定新會柑種植和新會陳皮生產技術指導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和支持新會柑種植和新會陳皮生產企業進行標準化、規模化種植和生產,制定企業標準。

鼓勵新會陳皮行業組織、農業合作社積極推行新會柑種植和新會陳皮生產工藝標準化,對其成員統壹提供生產資料和技術服務,保障新會陳皮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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