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11 16:20:01來源:江蘇大學科技網。
(1999年2月26日科技部令第3號發布,根據2006年2月5日科技部令第10號《關於修改〈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鼓勵社會力量支持科學技術事業,加強對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社會力量獎)的規範管理,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社會力量設獎的申請、受理、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設獎,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獲獎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面向社會設立的經常性科學技術獎。
本辦法所稱經常性,是指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按照壹定周期連續授予,授獎周期間隔不超過三年,獎勵活動次數不少於三期。
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獎,是指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開發、科技成果推廣應用、高新技術產業化、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做出成績或者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設立並開展的獎勵活動。
第四條社會力量設立獎項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社會力量設立社會科學技術獎,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五條社會力量設獎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社會力量的獎勵應當符合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有利於促進我國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六條經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其承辦機構和評審組織有權依法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並在中國境內的公開出版物和媒體上如實宣傳報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七條社會力量辦學應當實行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
第八條社會力量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的評價原則,建立科學、民主的評價程序,實行公開獎勵制度。
第九條社會力量獎是我國科學技術獎勵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積極引導和規範管理社會力量,保障社會力量有序運行。
第十條科技部主管全國社會力量的獎勵工作。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壹條科學技術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社會力量設獎的登記管理機關。
科技部負責下列社會力量的登記管理工作:
(壹)國家科學技術獎;
(2)跨界科學技術獎;
(3)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設立的地方科學技術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登記管理,並報科技部備案。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科學技術獎,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激勵措施或者章程草案;
(三)獲獎人的基本情況和證明文件;
(四)承辦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情況和證明文件;
(五)審查組織成員;
(六)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
(七)獎勵資金及其來源;
(八)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科技部負責社會力量設立獎項的登記管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統壹受理申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確定本行政區域受理社會力量設獎申請的機構和方式。
第十四條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應加蓋受理專用章並註明受理日期。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登記範圍:
(a)單獨或與其他組織和個人聯合設立國家機構的獎勵;
(二)與科學技術無關的獎項;
(三)支付給科技人員的勞務報酬或者知識產權報酬;
(四)獎勵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
(五)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註冊範圍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社會力量應當具有與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相適應的規模和資金來源,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資金來源必須合法,不得使用國家財政資金或銀行貸款;
(二)必須用於獎勵辦法或者章程規定的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3)資金運用必須相對獨立於投資者。
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還應當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獎項獲得者可以委托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機構作為承辦機構,具體負責獎項的日常管理、組織和評審等相關活動。受委托的承辦機構應當具備開展相應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條件和能力。
社會力量設獎需要設立基金管理機構的,應當在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境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必須委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承辦機構承辦。
第十八條社會力量設置的獎項名稱應當科學準確,符合頒獎目的,與獲獎人性質和獎項規模相適應。
社會力量獎的名稱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組織名稱、個人名稱、企業名稱或者地區名稱;
(二)行業、專業或者領域的名稱;
(3)類別名稱。
第十九條社會力量設立的獎項名稱不得與預先登記的其他社會力量設立的獎項名稱相同,不得使用與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國際知名科學技術獎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
有權屬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申請登記。
第二十條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獎項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國際”、“世界”等字樣。
社會力量獎名稱中含有“中國”、“中國”、“全國”、“全國”、“國際”、“世界”字樣的獲獎者,應當使用獲獎者的全名。
第二十壹條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可以以自然人的名字命名,但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德的禁止性規定。
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的,獲獎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並與報名申請壹並提交。
第三章考試和註冊
第二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登記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可以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壹)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力量設獎登記範圍的;
(二)獲獎人不能證明獎勵資金來源合法,或者提供的資金不足以維持獎勵活動正常開展的;
(三)獎勵的對象或範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和其他保密事項的;
(四)獲獎者及承辦機構負責人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特定的承包人;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
社會力量獎勵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獎勵活動範圍、獎勵資金數額、獎勵活動期限等。
第二十六條社會力量授予的獎項應當在科技部門戶網站、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網站或者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其他報紙、媒體上公布,供公眾查閱。
第四章延續、變更和撤銷
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 *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社會力量舉辦的獎項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登記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每次延期有效期為三年。
期滿未延期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註銷。
第二十八條經登記的社會力量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a)更改該獎項的名稱;
(二)變更獲獎者;
(三)變更承辦機構或者變更承辦機構的法人登記事項;
(四)辦公場所的變更;
(五)修改獎勵辦法或章程。
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收到變更申請後,應當對變更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變更事項屬於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之壹的,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核同意後,應當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
第三十條社會力量設獎因下列原因終止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交回《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和有關印章:
(壹)完成社會力量章程規定的宗旨;
(2)自行溶解;
(三)分立或者合並;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
第三十壹條社會力量獎在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社會力量應當自清算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社會力量辦學資質延續、變更和註銷的情況,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公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社會力量設獎及其承辦單位和評審組織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社會力量設立的獎項及其承辦、評價組織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的獎勵對象和範圍開展活動。
第三十五條社會力量設立獎項及其承辦單位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應當向社會公布獎勵範圍、對象、項目類型、申請、評審程序等必要信息。
第三十六條社會力量在評價和獎勵活動中不得向候選人或候選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社會力量在推薦和頒獎前,應當事先征得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候選項目完成人、完成單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條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及其完成情況不得申報或推薦參加社會力量評獎。
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解密、非解密項目及其完成人申報、推薦參加社會力量評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並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或者兵團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九條社會力量參與評獎和評審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竊取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技術秘密或者剽竊其科技成果。
第四十條經登記的社會力量應當在每次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結束後壹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獎勵活動的工作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
工作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獎勵等活動情況、獎勵資金支出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等。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社會力量設獎及其承辦機構、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註銷登記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或者其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宗旨和範圍的;
(三)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之日起兩年內未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以上停止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五)非法收取或不當使用獎勵資金和經費的;
(六)誇大宣傳和欺騙性;
(七)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社會力量設獎弄虛作假或者在申請登記時騙取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並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及相關印章。
第四十三條社會力量未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或者被依法撤銷登記後繼續開展評審、獎勵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取締,並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條社會力量經登記後面向社會收取科學技術獎勵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所收取的費用,並處所收取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註冊。
第四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登記證書由科學技術部統壹印制。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