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江蘇省無錫監獄是壹所關押重刑犯的高等級警戒監獄,座落於無錫市區惠山國家森林公園腳下,南依太湖、京杭大運河,北靠滬寧高速公路。監獄成立於1950年。半個多世紀以來,在江蘇省司法廳、江蘇省監獄管理局的正確領導下,監獄始終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工作方針,緊緊圍繞打造“富有文化、富有內涵、富有特色的品牌監獄”,圍繞監獄安全穩定、公正文明執法和科學改造罪犯的本質要求,堅持以確保監獄平安為首任,以提高改造質量為中心,以強化民警隊伍建設為根本,勵精圖治,銳意進取,堅定不移地朝著“讓人民滿意,讓社會放心”的目標闊步前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第十六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