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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本辦法保護的野生動物具體包括:

(壹)國務院批準並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水生野生動物;

(二)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的省重點保護陸生、水生野生動物;

(三)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並公布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包括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西省漁業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國家重點保護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已有規定。第四條實行優先保護、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養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制度,協調解決野生動物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和水生動物保護工作。

市場監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發展改革、財政、海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商務、衛生、交通運輸、獸醫、藥品監督、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查處破壞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行為。

自然保護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協助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法查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行為。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科學知識,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誌願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禁止非法出售、收購、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辦法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野生動物的分布、棲息地狀況和人工繁殖狀況,組織制定和實施相關的野生動物保護規劃和措施。第十條野生動物應當分類保護。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壹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按照國務院批準公布的名錄執行。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除國家重點保護的以外,由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科學評估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根據評估情況每五年調整壹次。

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按照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名錄執行。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委托有關科研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十年組織壹次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信息數據庫,收集野生動物資源信息,為野生動物保護和目錄調整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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