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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推進創新型江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活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專利的開發和運用,並為專利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創造、運用的促進以及專利保護、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教育、商務、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專利的促進和保護工作。第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有關媒體應當加強對專利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第六條 加強青少年知識產權普及教育;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及培訓機構開設知識產權專業,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知識產權課程,培養知識產權復合型人才。第二章 專利創造第七條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制定專利戰略,扶持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專利創造與產業化項目;鼓勵個人進行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壹)資助專利申請;

(二)促進專利實施;

(三)專利公***服務平臺建設;

(四)專利保護、預警應急與維權援助機制建設;

(五)專利人才培養與交流合作;

(六)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的獎勵;

(七)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專利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制定。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進行發明創造,獲得專利,為促進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本地區發明創造、促進專利產業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範圍,納入科技計劃實施評價體系、國有企業績效考核體系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科研績效考核體系。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權擁有數量、質量作為科技園區、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等認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標。第十壹條 省科技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行業和領域特點編制並定期公布應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目錄。對列入目錄的關鍵技術的研發、專利申請和產品的開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支持。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專利的投入,其專利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入成本費用,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第十三條 對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可能產生專利的,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支持,並與項目承擔單位約定專利目標,將獲得專利的情況納入科技計劃項目的驗收內容。申請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第十四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金或者報酬。單位與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從實施專利的稅後利潤、稅後專利許可使用費、稅後專利轉讓費中按照高於國家規定的獎勵和報酬的比例執行。

獎金和報酬可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第十五條 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中,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所獲得的專利應當作為相近序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的依據之壹。

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以及省人民政府專利獎的專利,對技術進步能夠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專利,可以作為發明人、設計人破格申報相近序列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第三章 專利運用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借(貸)款機構、擔保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業務,對發展潛力大、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實施項目優先給予信貸支持。質押項目符合科技計劃立項條件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借(貸)款機構、擔保機構壹定的風險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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