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立案,是指公案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舉報、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降案件交付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在立案上,根據我國的三大訴訟法的規定,主要的要求有:
1主體適格,也就是當事人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
2屬於受案範圍,這要根據案情由立案庭具體分析
3有明確的訴訟請求,這壹點公訴和自訴有所不同
4有明確的被告。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原則上法院必須立案,是否駁回起訴或者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另外的問題。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二、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三、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五、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