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在培養人才過程中的實際作用。可歸納為:
(1)傳播和傳遞人類科學文化知識,使之延續與發展;
(2)依據教育規律和青少年身心發展的規律、特點,通過傳授科學文化知識和技能,發展學生的智力與體力,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
(3)宣傳社會思想,發展與創造新的科學文化知識,促進社會全面進步;
(4)廣泛為社會服務。
擴展資料:
《教師法》第八條對教師義務作了規定,***有六個方面:
(壹)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