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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自己的教案有沒有所有權? (這個是偶無意之前看到的壹個官司,想問哈專業的人來說哈哈```)

國首例教案官司案外申訴和上訴仍在進行

歷時三年多的全國首例教案官司,經歷壹審、二審和再審敗訴,變更訴訟請求勝訴後,原告高麗婭並不打算就此停下維 權的腳步。1月23日,高麗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她仍在就壹審、二審和再審的官司進行申訴,為的是弄清教案所有權的歸屬。據悉,被告重慶市南岸區四公裏小學也已經上訴。

教案歸誰所有折射法律空白

高麗婭原是重慶市南岸區四公裏小學的語文教師,從1990年開始,她每學期按規定將編寫的教案交給學校。到2002年上學期,高麗婭***交給學校48本教案。

2002年4月,高麗婭因撰寫教學論文,向學校索要自己的教案,但學校最終只還給她4本,其余44本已被銷毀或當廢品處理掉了。高麗婭認為教案是教師的智力成果,含有教師的知識產權,而校領導給予的答復是:壹個區區小學教師的教案有什麽知識產權?

“小學教師的教案有什麽知識產權?”正是這句話使高麗婭為自己、也為全國小學教師,走上了漫長的訴訟之路。2002年5月30日,高麗婭以學校漠視教師的勞動成果,侵犯了她對教案的所有權為由,將四公裏小學告到南岸區法院,要求判令學校返還她44本語文教案,並賠償損失。

2002年8月5日,重慶市南岸區法院壹審以原告與被告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他們之間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為由,裁定駁回原告高麗婭的起訴。高麗婭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

2002年10月28日,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法院認為,高麗婭在本案中起訴要求返還教案,系壹種物權請求,在這個問題上雙方屬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屬民法調整範圍。因此,原審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有誤,應予以撤銷。

2003年10月28日,重慶市南岸區法院對此案重審後,判決駁回原告高麗婭的訴訟請求。該案主審法官楊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仍然重申,要判斷被告不退還或不能退還44本教案本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的侵權,關鍵在於該44本教案本是否應屬原告所有。而本案訟爭的教案本是由被告購買後發放給原告的,其發放的目的是為了讓原告將其教案再現於空白的教案本上,並無轉移教案本所有權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認定其在性質上系學校財物,應屬被告所有。同時法院認為“教案不屬‘作品’範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教案應屬工作成果,學校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故高麗婭要求學校返還教案,於法無據”。

高麗婭再次提起上訴。2004年3月29日,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高麗婭要求學校返還教案的請求再度被駁回。

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教案官司再起波瀾

2004年5月,對終審判決仍然不服的高麗婭,向檢察機關遞交了民事申訴書。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在召集了二十多位知識產權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專家多次論證研討後,2004年11月25日,以下列理由提出抗訴:

第壹,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高麗婭所寫教案包含其個人的經驗及智慧,完全符合我國著作權法關於作品的定義,屬於普通職務作品,應該由她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其學校僅有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的權利。而壹審判決認定教案不屬於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二審判決又承認教案是職務作品,但未能明確屬於何種職務作品,誰擁有教案的著作權。這樣,原審對教案應否享有著作權的認定含混不清,從而杜絕了高麗婭就教案著作權歸屬問題尋求法律救濟的渠道。

第二,空白教案本與附載有教案內容的教案本有著質的不同,前者為壹個低價物,後者為具有智力成果的新物。這個新物的創造者就是高麗婭。她對於載有自己所寫教案內容的教案本享有所有權。而壹審、二審判決否定其有對附有教案內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權顯系錯誤。

第三,教師高麗婭請求返還的是附著了教案內容的教案本,而不是學校所發的空白教案本,原審判決混淆了特定物與種類物的關系,缺乏法律依據。

第四,原審判決作出原告不擁有教案著作權的認定,屬於超越職權的程序違法行為。

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再審,並於2005年5月23日判決:維持本院二審民事判決。

改變訴訟請求獲教案著作權

經歷壹審、二審和再審敗訴,不屈的高麗婭該何去何從?2005年9月7日,高麗婭接受了檢察院改變訴訟請求的建議,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向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坐在記者面前的高麗婭坦言,其實,她還是渴望法律能認可教師對教案的所有權。之所以改變訴訟請求,是因為她實在渴望贏得官司。她說,全國有壹千四百多萬教師,她的勝利就意味著教師的智力成果得到法律的保護。在高麗婭拿到勝訴判決書的那天晚上,來自全國各地祝賀?だ?牡緇埃?即蟣?恕?

2005年12月9日,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被告重慶市南岸區四公裏小學校侵犯了教師高麗婭的著作權,判令四公裏小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高麗婭的48冊教案本,是高麗婭獨立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符合作品的定義。又由於高麗婭是因工作需要完成了這些作品的撰寫,所以它們應當屬於職務作品。但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高麗婭的這些職務作品只能歸校方享有,同時雙方也沒有事先約定,所以它們又只能算是壹般職務作品。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壹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應由作者享有。教案究竟該姓“公”還是姓“私”,法律暫時從著作權的角度給了全國的老師們壹個滿意的答案。

民法添附理論解決權屬問題 

對此案的爭論並沒有因法院的宣判而停止,讓高麗婭耿耿於懷的教案所有權歸屬也還沒有明確的說法。記者為此采訪了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專家、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趙萬壹。

趙萬壹壹針見血地指出了該案壹波三折的關鍵問題所在———作為教案存在有兩種權利:壹是針對物質形態的教案本所產生的權利即財產權;另外則是以教案本這種紙質形態為載體的具體教案內容的權利即著作權。原壹、二審和再審法院均認定教案本系學校購買後發給(而不是送給)老師作備課所用,並未發生所有權的轉移,故判定教案屬於學校。法院之所以作此判定,其原因在於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針對的是財產權,因而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並沒有實質性的錯誤。

“但是,”趙萬壹隨即強調,“實際上,教案本本身的價值非常小,而附著在其上的教案內容才是雙方爭執的焦點。教案內容作為教師對所教內容的理解,體現了教師的創造性的精神活動,無論該教案是否發表,均構成作為著作權客體的作品。”

趙萬壹說,由個人創造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主要有兩種形態:作者個人的作品和職務作品。職務作品是基於職務行為並主要利用單位所提供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這裏的職務行為應理解為作品創作本身就屬於創作人職務工作的壹個組成部分。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利用單位的實驗設備、器材等。在本案中,作為教師其主要職責是向學生授課,作為規範授課的依據是教師應當預先準備教案,但教師的教案既要涵蓋所講課內容的壹般要求,同時也包含了教師個人對講課內容的理解和解釋,即具有相當的個體化特征。職務作品大多數基於法定原因,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本案中既沒有法定的屬於職務作品的情形,單位與教師之間也沒有就教案的歸屬作出約定,故應當推定為屬於個人作品。其教案的著作權當然應由該教師享有。

關於該案仍在爭執的教案(實際上是教案本)所有權歸屬問題,趙萬壹認為,要明確教案所有權是否轉移,就要明確學校發放教案本行為的性質是贈與還是借用,如果是贈與,所有權當然就轉移給了教師,如果只是壹種借用性質,那麽教案本的所有權就沒有轉移。

“那您個人認為這該是贈與還是借用呢?”問道。

“按照教育界長期以來的***識和習慣,我認為應是贈與。”趙萬壹回答說,“即便是壹種不轉移所有權的借用行為,也可以考慮適用民法上的添附理論,即教案財產權相對於教案著作權而言,在價值上明顯不對稱。教案本雖由學校提供,但教師在教案本上創造的作品其價值已遠遠大於教案本本身。在此種情況下根據添附理論,教師可以通過對原物所有人(學校)進行財產補償的方式獲得教案的所有權。但民法中的添附作為所有權的壹種取得方式,能否將其擴及到物權與知識產權領域,屬於理論上尚有爭議的問題。但我還是主張可以適用這壹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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