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教育部社科項目完成後,必須進行驗收和結算,並履行必要的結算程序。
1.壹般項目最終成果的鑒定由依托學校組織,鑒定專家主要由校外同行組成;通過鑒定者方可申請落戶,並將鑒定專家簽署的鑒定證書提交教育部備案。
2.重大項目最終成果的鑒定由教育部組織,項目負責人可選擇交流鑒定或會議鑒定。鑒定合格後,按照教育部提供的帶有統壹標識的封面和規格出版。
3.申請結題須填寫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結題報告,提供成果結題鑒定證書、成果原件和成果總結報告(含電子版),由申報單位匯總後於每年第二季度報送教育部。
4.教育部將向通過驗收確認的人員頒發結題證書或鑒定書,撥付剩余項目資金,並宣布結題驗收。
第二十三條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成果評價體系,註重成果質量,註重實際價值。
1.最終成果可以是論文、專著、咨詢報告、軟件、數據庫、專利等。除了學術成果本身,課程建設、教材編寫、學術報告、咨詢服務,其實際效果和社會影響等。由項目負責人和課題組成員結合項目開展的研究,應納入驗收範圍進行綜合考慮。
2.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是:項目負責人按項目合同和任務計劃完成了研究任務;最終成果與立項時批準的《最終成果表》壹致,不存在署名和知識產權糾紛;費用合理合法。最終成果必須在顯著位置標註“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基金項目”字樣,否則驗收時不予認可。咨詢報告的結果必須有采用單位的證明材料,並詳細說明采用的內容和實際價值。
3.項目驗收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壹般項目中的優秀項目由依托學校推薦提交,教育部對學校推薦的優秀成果進行評審。教育部每年都會組織對壹般項目的抽查。重大項目由評審專家在打分和投票的基礎上確定。
第二十四條建立項目成果獎懲制度。對成果驗收為優秀的項目,予以通報表揚,作為項目業主下次申請項目的重要參考;未通過成果驗收的項目壹律剔除,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報教育部社科項目。
第二十五條強化成果轉化意識,拓展成果轉化渠道,充分發揮教育部社科項目成果的社會效益。
1.各類項目完成時,應同時提交3-5千字的總結報告,簡述本課題的學術價值、創新內容和社會影響,經依托學校審核後報送教育部。除選報有關部門外,教育部還可向有關媒體推薦出版,或以集子形式出版。
2.鼓勵項目成果轉化為課程、教材和教學,為卓越人才培養服務;向決策咨詢轉變,為政府和企業的科學決策服務;轉化為社會,服務於全民族人文素質的提高;轉化為文化產品,為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服務。
3.項目負責人應註意收集引用、轉載、采用、獲獎或進入教材的情況,並在學校的基礎上上報教育部。對於那些通過壹個項目形成壹個創新領域、壹個創新團隊、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要認真總結推廣他們的成功經驗。
4.教育部建立社會科學項目成果庫和學術質量庫。通過驗收並正式出版發行的項目成果,全部移交成果庫集中保存和展示。優秀作品以“學術名著”的形式出版展示。成果圖書館分為實物展覽圖書館和電子文本圖書館,面向高校和社會開放。
5 .申報單位和高校應采取積極措施,支持和資助項目優秀成果的發表,積極做好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應用工作。具有重要應用價值的研究報告、咨詢報告和研究報告,在報送有關部門的同時,應當報送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