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夫妻壹方的財產範圍。也就是說,在下列任何壹種情況下,它都是配偶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
(4)壹方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的好處;
(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除外;
(5)其他* * *全部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夫妻雙方或者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贈與財產和繼承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雖屬婚前個人財產,但結婚多年,長期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讓費,離婚時,如長期共同生活,可按夫妻財產分割;
(三)夫妻雙方在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承包責任田當年的收入,當年無收入的養殖、養殖專業戶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父母壹方或雙方贈與的金、銀、珠寶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