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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非訴訟途徑

法律分析:具體做法主要有:仲裁、調解、私人審判、早期中介評價和小型實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 本規定中的知識產權糾紛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

第二條 知識產權糾紛的當事人在判決、裁定或者仲裁裁決生效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第壹百零壹條規定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權利人明確授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訴前行為保全,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具有相應知識產權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應當向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

第四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應當遞交申請書和相應證據。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申請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內容和期限;

(三)申請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包括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的具體說明;

(四)為行為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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