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快件的報關驗放應當在經營人所在地的海關辦公時間和特殊監管場所進行。需要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外或者特殊監管場所進行的,需要事先征得海關同意,並向海關無償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設施。
2、進境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後24小時內辦理通關手續;出境快件應當在運輸工具出境前四小時辦理報關手續。
3.從事進出境快件業務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及時向海關提交快件通關所需的單證和資料,如實申報其攜帶的快件。
(2)通知收貨人或者寄件人繳納或者代理繳納快件進出口稅款。並支付費用、監理費等。按規定辦理進出境快件。
(三)除經海關許可外,監管時限內的快件應當存放在專門設立的海關監管倉庫,妥善保管。未經海關許可,監管時限內的快件不得裝卸、開拆、重新包裝、提取、投遞、發運或者以其他方式操作。“監管時限”是指從運輸工具申報到辦結海關手續的期限;該情況快遞應當向海關申報,直至運輸工具出境。
(四)海關查驗快件前,經營人應當對快件進行分類。海關查驗快件時,經營人應當派員到場,並負責快件的搬移、拆封和重新包裝。
(五)發現快件含有違禁物品的,不得擅自處理,應當立即通知並協助海關處理。
4.除另有規定外,甲、乙、丙類快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報:
壹類快件憑KJ1報關單、總運單、分運單、每件快件發票辦理報關手續。
b、C分別憑KJ2、KJ3報關單、總運單、各快件分運單、發票辦理報關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海關可以要求經營人在貨物放行前提供與貨物有關的詳細書面資料。
5.D類快件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相關單證辦理通關手續。
6.海關可以接受經營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申報符合監管要求的快件。通過EDI報關與通過書面文件報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快遞郵件的報關
1.經營者以快件方式攜帶快件進出境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備案和審批手續。經審核同意後,由當地海關出具《快遞員登記備案證明》,經營人憑海關出具的證明辦理報關手續。
2.快遞快件應當在經營人所在地海關指定的關區口岸進出境,並按照上述第(壹)項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3.經營者應當將進出境時間、承運人路線、運輸工具航班(車)次以及快遞詳情報當地海關備案。上述情況需要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在15前報當地海關批準。
4.特快專遞郵件應當使用專用包裝,並在普通包裝上標明經營者名稱和“特快專遞”字樣。
三。筆記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驗放行:
(1)個人用品。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進出口的公私用品。
(三)聯合國專門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代表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口的公私物品。
(四)外國常駐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