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證收費標準如下:(價格單位:元)
1、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受過)刑事處分 80。
2、證明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資格、資信 500。
3、證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
4、證據保全:(1)證人、證言書證保全 200 400。(2)聲像資料、電腦軟件保全 800。(3)物的保全:不動產, 其它物證保全 1000。(4)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 1000。
5、票據拒絕證書 400。
6、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使用許可 500。
7、證明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其它法律文書其它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500 100。
法律依據:《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三)證明民事協議;(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
《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四條 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壹)、(二)、(三)、(四)、(五)項的服務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審批。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九)、(十)項的服務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價格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制定服務費標準不當的,由國務院價格部門責令其糾正或直接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