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標侵權是壹種常見的侵權方式。行為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商標近似的商標,使公眾產生混淆,屬於侵犯他人商標權。
除了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在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實踐中,也有辦案機關指控上述類似商標侵權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判斷商標近似的標準方法是什麽?
(壹)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但字體、圖案、註音、排列順序不同,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由相同的外文、字母或者數字組成,只是字體或者圖案不同,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壹個商標由壹個或兩個字體異常的外文字母組成,沒有任何含義,字形明顯不同,使商標整體差異明顯,相關公眾難以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
2.壹個商標在外文中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的字母組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沒有意義或者意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使相關公眾難以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
(三)商標由兩個外國文字組成,但語序不同,含義沒有明顯區別,很可能對相關公眾關於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導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中文商標由三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是,第壹個字的讀音或者字體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得商標整體差異明顯,相關公眾難以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
(五)外文商標由四個以上字母組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母發音、字體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得商標整體差異明顯,相關公眾難以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
(6)商標文字、字形近似,容易對相關公眾產生商品或者服務來源誤導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7)商標讀音相同或者近似,字體或者整體外觀相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除相關公眾不容易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外,在含義、字體或者整體外觀上均有明顯區別。
(八)商標的文字含義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
(九)商標的文字由重疊文字構成,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
(10)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變化,如單復數、動名詞、縮寫、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但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認識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1)將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附加在他人的在先商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該商標為近似商標。
(12)商標是在他人的在先商標上附加壹些表示商品生產地、銷售地或者使用地的文字,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為近似商標。
(十三)商標是在他人的在先商標中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文字,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導,判定為近似商標。
(14)商標是在商標中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副詞以及其他不太突出的詞。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意義或整體區別明顯,除了相關公眾不容易誤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十五)兩個商標或者其中壹個商標由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組成,並且其顯著部分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意義明顯不同,只是相關公眾不容易誤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十六)商標中完全含有文字標記的,預先具有壹定的知名度或者顯著性,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屬於系列商標,並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人民法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按照下列原則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壹)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為標準;
(二)既需要對商標整體進行比較,也需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較,並且應當在比較對象孤立的狀態下單獨進行比較;
(3)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