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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的中國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制度

法律基礎

1、國際法:TRIPs協定

TRIPs協定無疑是目前規範國際知識產權的最重要的國際條約。TRIPs協定不僅涉及對各國知識產權實體法規範的要求,而且也包含對各成員國國內執法程序規範的要求。其中關於臨時措施的制度的規定,是TRIPs協定的最主要的特色之壹,也是個成員國的最基本的執法義務。協定第三部分專門規定了“知識產權的實施”,其中第3節專門規定了 “臨時措施”(即第50條), 另外在第4節“與邊境措施相關的特殊要求”的第51條規定了“海關中止放行”(應權利人請求采取措施)、第58條規定了“依職權的行動”(依職權采取措施)。

壹般來講,國際條約可以成為中國法的壹種淵源。然而,對於TRIPs協定,與大多數國家壹樣,根據中國入世的承諾,中國也采取轉化為國內法的辦法予以執行。也就是說,中國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時必須依據中國國內知識產權相關立法的規定,而不會直接援引TRIPs協定的規定。

2、國內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

臨時禁令制度(即申請訴前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訴前證據保全制度目前在中國僅為知識產權案件所特有。但作為臨時措施制度重要內容的財產保全制度和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制度,在中國入世修改知識產權法律之前早已存在和執行。根據1991年民事訴訟法,在包括知識產權案件的所有案件中均可以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是關於訴訟中的先予執行制度,根據該條第(三)項關於“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規定,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也可以采取訴中禁令。

2000年8月25日修訂並於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專利法第六十壹條在中國首次建立了訴前禁令制度,同時進壹步明確了專利案件的訴前財產保全制度。2001年10月27日修訂並於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標法和2001年10月27日修訂並於同日起施行的著作權法重述了專利法第六十壹條規定的訴前禁令和訴前財產保全制度(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同時首次在中國明確建立了訴前證據保全制度(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著作權法第五十條)。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規定了訴前禁令與訴前財產保全制度。

為適用法律和完善訴前臨時措施制度,根據上述立法,中國最高法院作出若幹司法解釋,對申請人的資格、管轄和受理、證據提交、擔保、裁定時限和內容、復議申請的審查、禁令解除、申請錯誤賠償、禁令有效期和違反禁令的責任等壹系列具體問題作出了規定,也進壹步完善了訴前財產保全制度,同時明確當事人也可以在起訴時或在訴訟中申請這些臨時措施。主要的司法解釋有兩個:壹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即專利禁令解釋)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即商標禁令解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第二款也規定,法院在著作權案件中采取訴前措施,參照商標禁令解釋的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也指出,對申請法院采取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行為措施的,應當參照專利禁令解釋執行。

專利法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均未規定訴前證據保全制度,因此權利人不能單獨申請訴前證據保全,這與著作權法、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確實不協調。但2001年6月和10月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對此作了壹定突破,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全。即,允許申請人在申請訴前臨時禁令的同時,申請證據保全;也只有在訴前臨時禁令申請成功並且在執行該禁令的過程中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在不正當競爭案件和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中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和訴前證據保全沒有法律依據。在有關法律法規沒有修改或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之前,在不正當競爭案件包括侵犯商業秘密糾紛和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中尚不能采取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和訴前證據保全的措施。因此,只能在立案受理後,也就是說可以在起訴時或者訴訟中,申請禁令和證據保全的臨時措施。

總之,目前中國的訴前臨時措施制度的法律基礎可以簡單歸納列表如下(有:表示有專門規定):

專利 商標 著作權 布圖設計 植物新品種 不正當競爭

訴前禁令 有 有 有 有 無 無

訴前財產保全 有 有 有 有 依民訴法 依民訴法

訴前證據保全 可與禁令同步 有 有 可與禁令同步 無 無

(二)知識產權訴前臨時措施案件程序問題

1、申請人資格

依據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有權申請法院采取訴前臨時措施的人只能是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根據專利和商標禁令解釋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包括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知識產權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所謂權利人不申請包括權利人明確表示其不申請,也包括在被許可人要求或通知權利人單獨或***同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予以答復或者拒絕提出申請。

2、管轄與分工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知識產權司法解釋,訴前禁令和訴前證據保全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申請人住所地具有相應的專利、商標、著作權案件管轄權的法院管轄。訴前申請停止專利侵權、財產保全案件,屬於專利糾紛案件。專利案件 和布圖設計案件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由於沒有金額爭議,均應當由中級法院或者依法指定的具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管轄。

對訴前財產保全案件,應當執行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包括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批復》(法釋[1998]5號)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復》(法釋[1998]29號)。

對於法院間因管轄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同壹法律事實或者同壹法律關系產生的確認不侵權訴訟 、侵權訴訟和訴前臨時措施案件,有關法院要及時依法協商或者報請***同上級法院指定,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則確定管轄,並將在後受理案件依法移送合並審理。

對於訴前臨時措施案件在法院內部的受理分工,由於案件專業性較強,特別是訴前禁令案件與侵權案件的性質相似,審查和判斷的標準和內容基本相同,需要專業法官及時審查決定。為此,2004年成都會議已經明確,這類案件由法院立案庭審查立案後應當立即移交負責知識產權審判的業務庭,由專業審判人員進行實體審查,確保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3、文件與證據―形式要件

⑴文件-書面申請狀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訴前禁令書面申請狀應當載明:(壹)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二)申請的具體內容、範圍;(三)申請的理由,包括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訴前保全證據書面申請狀應當載明:(壹)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二)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範圍、所在地點;(三)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四)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

⑵證據

TRIPs協定要求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應當是涉及以下兩個方面的“任何可合理獲得的證據”。壹是證明申請人為權利持有人的證據。當然,要證明是權利持有人,同時必須證明其權利的真實有效性。二是證明申請人的權利正在受到侵犯或此種侵權己迫近的證據。另外,根據TRIPs協定第50條之5,“執行臨時措施的主管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確認有關貨物的其他必要信息。”如認定有關貨物系假冒品的鑒證書。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申請人提出訴前禁令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壹)證明權利主體以及權利真實有效的證據。商標註冊人應當提交商標註冊證;專利權人應當提交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等的文件,申請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的檢索報告;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系權利人的證據,包括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交許可合同、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證明材料及權利證書復印件;未經備案的應當提交權利人的證明,或者證明其享有權利的其他證據。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權利人放棄申請的證據材料;權利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二)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產品,專利案件還應當提交專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

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應當提交證明權利主體以及權利真實有效的證據。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除提交證明權利主體以及權利真實有效的證據以外,還應當提交證明案件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證據或者具體說明。

域外證據應當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辦理法定的證明手續,特別是涉及權利主體身份的證據,壹般均應當辦理法定的證明手續。但對於域外形成的物證和視聽資料,包括公開出版物,證據的真實性壹般比較可靠,原則上可以直接認定其證據的形式合法性,重點審查其內容的可采性,無需辦理法定的證明手續。特別是在專利和著作權案件中,會較多涉及境外公開出版物,壹概要求辦理證明手續,並不現實。但是,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並能夠舉證證明境外公開出版物的真實性存在問題,而且提供該證據的壹方不能有效反駁的,則應當辦理法定的證明手續。

4、擔保、追加擔保與反擔保

⑴擔保要求和形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訴前禁令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提供保證、抵押等形式的擔保合理、有效的,法院應當準許。

法院確定訴前禁令案件擔保的範圍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的商品銷售收益,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等費用,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合理損失等。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對價值較大的物證采取保全措施,壹般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對擔保形式主要是審查其有效性,對資信良好的企業提供的信用擔保,經審查可予認可;擔保金額的確定要合理,以足以彌補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和支付相關費用為限。

有的法院要求申請人在裁定之前交納壹定數量的保證金,並輔以其他保證方式。在通知被申請人後或者在執行裁定過程中,也可以要求雙方協商確定因采取臨時措施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額的計算方法,如按日定額計算,並以此作為申請人應當繳納的保證金的計算依據。發現申請人提供的保證金不足的,要求其追加擔保,否則立即解除臨時措施。這樣既可以保證申請人能夠及時獲得臨時措施,也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而且,這種雙方確認的計算方法也可以作為侵權訴訟中計算賠償額的依據。

⑵追加擔保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在執行訴前禁令裁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采取該項措施造成更大損失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可以解除有關停止措施。

⑶反擔保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訴前禁令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但申請人同意解除的除外。這明顯不同於財產保全措施可以因提供反擔保而解除,禁令的目的在於防止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這不是僅用金錢賠償就可以彌補的。

5、裁定與通知

⑴裁定時限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法院接受訴前禁令申請後,經審查符合關於應當提交的證據的要求的,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專利禁令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法院在前述期限內,需要對有關事實進行核對的,可以傳喚單方或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然後再及時作出裁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專利案件的復雜性,“然後再及時作出裁定”意味著法院可以在48小時以後作出裁定,但要求法院必須在48小時內傳喚單方或進行雙方聽證,然後盡快作出裁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訴前財產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案件,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⑵單方程序/雙方程序作出裁定

根據中國有關立法和司法解釋,訴前臨時措施可以僅通過單方程序而作出。在訴前臨時措施申請的審查過程中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請人和是否舉行聽證,主要要看判定侵權可能性的難易程度和有關證據是否充分可靠。壹般情況下,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措施都是通過單方程序,在不通知被申請人的情況下作出。

⑶裁定的範圍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法院作出訴前禁令或者訴前保全證據的裁定事項,應當限於申請人申請的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證據保全的對象壹般多為被控侵權物或者被申請人的財務賬冊等能夠證明侵權成立或者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證據。

⑷裁定的通知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法院作出訴前禁令裁定等,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5日。

⑸裁定的效力與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知識產權司法解釋,訴前臨時措施裁定作出後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在對訴前禁令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在復議期間也不停止執行。結合有關禁令司法解釋應當至遲不得超過5日通知被申請人的要求,至遲應當在裁定作出後5日內開始執行。

6、復議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對訴前禁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申請復議壹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沒有期限的限制)。

對於訴前證據保全裁定,尚無是否可以申請復議的規定。但從正當程序要求處罰,不排除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法院對當事人的異議也應當審查並作出答復。

對訴前禁令裁定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提出復議的當事人,除了被申請人,也可能是申請人,如申請人的申請內容被駁回或者未得到全部支持。

7、裁定的解除與延長

⑴必須解除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有關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申請人在法院采取訴前臨時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⑵可以解除

根據有關知識產權司法解釋,法院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而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可以解除有關停止措施。但並不產生必須解除的後果。

復議後也可以解除。

⑶期限屆滿的自動解除與延長

根據有關知識產權司法解釋,訴前禁令裁定的效力壹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時止。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確定訴前禁令的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及追加擔保的情況,可以作出繼續禁令的裁定。

8、申請人不起訴或申請錯誤的賠償責任

根據有關知識產權司法解釋,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申請人提起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法院可以壹並處理。

不論是哪壹種訴前臨時措施,只要申請人沒有按期起訴或者是其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所謂申請錯誤,包括申請人所可能承擔的敗訴風險。

⑵賠償程序

被申請人應當通過提起訴訟來主張權利,不能要求直接將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交付被申請人。法院也必須應被申請人的請求而不能夠自行決定給予被申請人賠償。

⑶賠償訴訟管轄

對訴前禁令和訴前證據保全引起的賠償訴訟,按照侵權訴訟確定管轄,也可以與申請人提起的侵權訴訟並案審查處理。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7條,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采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9、被申請人違反裁定的後果

根據有關知識產權司法解釋,被申請人違反法院訴前禁令或者保全證據裁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處理。也就是說,這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南京市中級法院曾在壹案中對被申請人違反臨時禁令繼續生產出口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對被申請人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分別予以罰款和司法拘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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