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念區別
禁制令,通過法庭命令的形式實施的司法救濟措施,常見於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程序中。是指法庭命令當事人做,或者不得做某壹個特定的行為,以避免司法不公或者解決貨幣賠償無法彌補的損害。違反禁制令的行為通常可能被判定為藐視法庭的刑事罪行。
禁止令是指法庭下達的禁止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指令,如禁止當事人與另壹方當事人聯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將子女帶離本州。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類型的案件中下達,主要用來確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時,禁止令也可用來禁止鄰居間的惡劣糾紛。
(二)使用範圍
1、禁制令不僅適用於刑事訴訟案件,還常常適用於民事案件中的緊急事項處分。比如制止某個侵權行為,制止無監護權的父母壹方接近未成年子女,或者將其挾持出境,制止泄密行為,制止盜版侵權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制止排汙企業的汙染物排放等等。
不過禁制令作為壹項各國普遍采用的訴訟制度目前尚未被中國的訴訟立法所采納,因此中國內地的訴訟制度至今尚無禁制令的明確規定。
2、禁止令是由法官簽發的令狀,主要是禁止被告為壹定的行為,禁令救濟的具體體現。廣義的禁止令包括執行命令和禁止命令。在傳統救濟中,主要的救濟是損害賠償,因此禁止令只具有附屬性質,但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即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濟措施,歷來為各國法律所重視。
(三)處罰規定
1、禁制令的期限,既可以與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於管制執行,緩刑考驗的期限,但判處管制的,禁制令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宣告緩刑的禁制令的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
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以致管制執行的期限少於三個月的,禁制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規定最短期限的限制。禁制令的執行期限,從管制,緩刑執行之日起計算。
2、我國刑法中禁止令的處罰規定:
(1)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的規定處罰;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尚不屬於情節嚴重的,處理模式與前同;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而“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後,再次違反禁止令以及違反禁止令,發生較為嚴重危害後果的。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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