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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公約是在哪簽訂的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簡稱《京都公約》)

200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修正案正式開始施行。熟悉和掌握新的《海關法》修正案,是把握“入世”良機的壹項基本功。其中對有關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國際通行做法有哪些借鑒,成為關註的重點之壹。為此,我們將部分有關內容摘要向讀者略作介紹。

體現海關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簡稱《京都公約》),由海關合作理事會擬訂,於1974年9月25日正式生效。1994年,世界海關組織開始對《京都公約》進行全面修改,以適應國際貿易飛速增長、全球經濟壹體化、科技迅猛發展的需要,並於1999年6月獲得通過。我國新修訂的《海關法》吸收了《京都公約》的有關新條款,體現海關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1、確立電子報關數據的法律地位。新修訂的《海關法》體現了《京都公約》的原則規定:“海關應準許以電子方式提交貨物申報。”

2、明確報關單的修改原則。新修訂的《海關法》規定:“海關接受申報後,報關單證及其內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銷。”賦予了當事人相應的權利。

3、明確收貨人申報前查看貨物的權利。新修訂的《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需要依法檢疫的貨物,應當在檢疫合格後提取貨樣。”體現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4、明確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標準和海關化驗的法律地位。新修訂的《海關法》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按照國家有關商品歸類的規定確定。海關可以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提供確定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組織化驗、檢驗,並將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

關註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作用

亞太經濟組織其主旨是推動貿易投資自由化,促進亞太地區經濟、貿易、投資、技術等領域的合作。現有成員21個國家和地區。截止2000年,各成員海關已提出了14項海關領域的集體行動計劃。我國新修改的《海關法》借鑒了其中部分內容。

1、明確海關估價適用WTO規則,將成交價格作為確定完稅價格的基礎是國際慣例。我國已在亞太經濟組織項下承諾全面采用“成交價格”的價格準則。因此,新修訂的《海關法》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2、新修訂的《海關法》對於新興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做了原則性規定:“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並提交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1995年 10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正式實施。海關保護措施的實施,是對傳統海關監管業務的突破,揭示了海關新的發展方向。世界各國都先後賦予海關制止侵犯知識產權貨物進出境的職權。因此,新修訂《海關法》按照我國對外承諾履行的國際義務,對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保證了海關執法依據的完整性。

3、新修訂《海關法》還建立了海關行政裁定制度:“海關可以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提出的書面申請,對擬作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預先作出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進口或者出口相同貨物,應當適用相同的商品歸類行政裁定。海關對所作出的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應當予以公布。”該項規定糅合了亞太經濟組織海關行動計劃的要求,創造性地建立了海關行政裁定制度。

新《海關法》符合“入世”原則

加入WTO後,我國必須實施WTO《原產地規則協議》。執行該項《協議》將對海關在原產地判定方面的行政執法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新修訂的《海關法》規定: “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按照國家有關原產地規則的規定確定。”進口貨物原產地規則涉及到稅率適用和特別關稅,同時還涉及到貿易管制海關執法和海關統計,是壹項基礎性海關業務制度,對此在《海關法》中加以原則規定,有利於將來我國加入WTO後實施符合其原則的原產地規則。

新修訂的《海關法》還將許多國際上流行的行之有效的先進經驗、國際慣例、國際公約條款融入有關條文中,體現出“以我為主,為我所用”的原則,將極大地便利、規範進出口貿易,促進我國對外經濟、文化、科技交流與發展,同時促進我國海關邁向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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