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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案例

壹、《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丁為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而不能標明其他字樣。

二、1.甲不正確。《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消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所以不對。2.丙的觀點不正確。《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和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的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例中,宋某為善意第三人,所以合夥企業應當承擔責任。3.乙不正確。《合夥企業法》規定,退夥人對於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乙對原負債5萬元承擔連帶責任。4.丁觀點不正確。《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合夥企業法》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所以不對。5》《合夥企業法》規定,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楊光與乙簽訂的協議無效。

三、《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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