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地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
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擴展數據:
警察訊問的時間問題;
1.如果是嫌疑人,問話壹般不超過24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如果是證人,沒有時間限制,證人可以拒絕公安機關的詢問。
但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傳喚時間自到達公安機關時起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制作質證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