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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的義務是什麽意思?

保守原企業的商業秘密,不與原企業競爭,是雙向有償的業務。

法律分析

競業禁止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離職員工應承擔保守原企業商業秘密、不與原企業競爭的義務,並應享有獲得壹定經濟報酬的權利。目的是平衡雙方利益,合理設置雙方權利義務是關鍵。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競業禁止是壹項法律義務,不能通過協議終止。然而,競業禁止是壹項約定的義務。企業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承諾,不支付賠償金,經催告後員工仍不支付賠償金的。此時,員工可以行使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權,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公司提前1個月通知可以放棄競業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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