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如果員工堅持不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書,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防止員工流動帶來不正當競爭,企業必須明確告知員工,職業生涯中面臨必須的抉擇:要麽簽署協議書,要麽離開保密崗位。
競業協議期限是多長?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競業協議有約束力嗎?
合法協商壹致的競業協議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而如果協議內容沒有法律關於無效合同規定的,競業協議就有約束力,但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否則勞動者可以主張協議無效。而且還應該註意的是,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否則勞動者可以主張協議無效。
關於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補償數額,具體可參照相關司法建議。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