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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哪些服務和無形資產?是否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規定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本規定所稱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

(壹)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二)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境內企業向境外企業提供咨詢服務,服務接受方為境外單位並且咨詢服務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咨詢服務,可以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擴展資料:

壹、免征增值稅政策

1.法定項目免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向社會收購的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其他免稅項目

(1)銷售再生水;以廢輪胎為全部原料生產的輪胎粉;翻新輪胎;汙水處理勞務(財稅[2008]156號);

(2)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有機化肥(財稅[2008]56號);

(3)農民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自產的農產品(財稅[2008]81號);

(4)農民合作社銷售給本社員的農膜、農機、化肥、農藥、種子、種苗(財稅[2008]81號);

3.不征稅貨物或勞務,依據我國的增值稅相關規定,下列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於生產)(國稅發[1993]154號);

(2)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的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國稅函[1999]191號);

(3)軍隊、軍工單位和軍警用品(財稅字[1994]第11號);

(4)殘疾人用品(財稅字[1994]60號);

(5)農村電網維護費(財稅字[1998]47號);

(6)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國稅發[1995]76號);

(7)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財稅字[1994]26號):

①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②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並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百度百科-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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