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交通運輸行業,采取路上打、砸、截等非法手段,打擊競爭對手,非法壟斷、控制道路、水路運輸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2、在廢品回收、二手機動車和二手手機交易、機動車維修、典當等行業采取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暴力手段打擊競爭對手、壟斷、控制上述行業、場所的違法犯罪行為;
3、非法控制河道采砂和礦產開采的違法犯罪行為;
4、非法控制工程建設和拍賣行業的招標投標;
5、非法壟斷和控制文化市場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6、在商品批發行業進行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和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行為;
7、在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過程中,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收)人搬遷,以及違反規定強行拆除被征收(收)人房屋的;
8.從事相關領域洗錢、高利貸等經濟犯罪;
9.在上述重點行業和領域暴力抗法的;“非法追號”或為其他相關行業和領域的經營者提供“非法庇護”等違法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市場監管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四條。
舉報下列重大違法行為並經核實屬於本辦法範圍的:
(壹)市場監管領域涉及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重大違反競爭法、知識產權、傳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具有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違法行為;
(四)其他市場監管領域有重大社會影響、嚴重危及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需要市場監管部門給予獎勵的。
(五)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立案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或匿名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和有效聯系方式。匿名舉報人要求獎勵舉報的,應當承諾不屬於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並提供能夠識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匿名舉報獎勵發放的專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