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軍事保密協議》並沒有規定解密期限的具體長度,只是說會按照解密期限的相關規定執行。這有法律效力嗎?

《軍事保密協議》並沒有規定解密期限的具體長度,只是說會按照解密期限的相關規定執行。這有法律效力嗎?

壹般兩年。這種寫法是有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可見,離職的話,會有兩年的競業禁止期。根據第二十三條,離職的,在競業限制期內,單位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沒有補償,可以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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