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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工企業脫密期怎麽管理

隨著社會日新月異的發展,人才頻繁流動成為常態,由此給具有保密資質單位帶來的失泄密風險及安全隱患問題逐漸凸顯。 具有保密資質單位相繼出現涉密人員因高薪利誘等原因不辭而別、涉密離職人員私存證件並隨意進出原單位、離職人員同原單位同事長期保持密切交往伺機竊密等事件頻繁發生。

涉密離職人員管控難,管理疏漏流於形式,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和具有保密資質單位的利益。

針對以上嚴峻的現實情況,本文提出了具有保密資質單位涉密離職人員的管理措施與建議。

壹、涉密離職人員的脫密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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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嚴格規範離職前核查,清退工作

具有保密資質單位涉密人員離職前,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跟蹤離職去向,填寫《國防科技工業涉密人員離職情況報告》,及時報國家相關部門備案。

離職人員與單位簽訂《國防科技工業涉密人員離崗離職保密承諾書》,約束涉密離職人員的活動範圍、從業要求,並定期上報工作地點、工作情況等信息。

針對具體去向,離職人員歸屬單位向接收單位發放《國防科技工業涉密人員脫密期管理要求告知書》和《告知函》,明確脫密期和管理責任,確保涉密人員自覺履行保密責任,實施雙重管理。

近幾年, 境外間諜組織利用求職招聘環節對涉密人員實施拉攏策反,進而竊取國家秘密的案例層出不窮。

具有保密資質單位必須加強對離職人員去向的關註,對於離職人員去往非涉密單位的情況,批準離職前派單位保密辦、人力資源部等相關部門幹部對去向單位進行實地考察,了解單位基本情況,然後再做出是否同意人員離職的決定。

既達到保護離職人員安全,又確保國家秘密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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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開展離職人員警示談話,防範預警前置

涉密人員離職前,單位相關部門如保衛處、保密辦、人力資源部等均要同離職人員進行面談。

壹是

詳細了解離職原因、離職去向,掌握心理動機;

二是

再次強調離職後的保密責任和維護國家安全及具有單位核心利益的義務。

談話過程應重點突出,著重了解離職原因、所去單位基本情況和心理動機,以便後續開展必要的防範工作,消除安全隱患。

對於涉密等級較高的離職人員,除完備各項移交、承諾手續外,在其離職前,具有保密資質單位可邀請國家相關部門協助單位對其開展警示談話,全面了解離職動機、準確掌握離職動向,強調保密紀律和義務責任,強化國家利益至上的觀念,提出保密安全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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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完善脫密期制度規範,全流程管理防控

根據國防科工局、國家保密局等上級相關部門有關文件,針對脫密期管理問題制定《脫密期管理實施細則》,從制度上適時對脫密期履行方式、 脫密期間出國 ( 境 ) 管理、 退休人員脫密期管理、 掛職返聘借調人員脫密期管理等進行明確規定,為規範脫密期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據和支撐。

強化脫密期內分時段定期回訪。嚴格執行保密部門按年度開展回訪,形成回訪記錄,歸檔入冊,確保實時掌握和積累離職人員的現實動態。

對於脫密期內與單位失聯的涉密人員,實施順延脫密期限,約束離職人員確保聯系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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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加強涉密載體閉環清退和脫密期出入境證件管理

保密部門通過載體監控管理系統和文件登記冊逐壹對比清查涉密計算機、保密本、文件、光盤等涉密載體的閉環情況,確保離職人員名下的涉密載體全部閉環處理。

同時,保密部門通過資料管理、機要管理、設備管理、保衛管理等部門確認涉密資料、辦公設備、出入證件等全部清退、涉密信息系統賬戶全部註銷後,方可為離職人員辦理相關手續。

另外,單位統壹收回並保管涉密離職人員的出入境證件,直至脫密期結束, 取消在出入境管理部門的備案, 方交由本人保管。

對於脫密期內的離職涉密人員申請出境應事先征詢原具有保密資質單位同意,審核後出具《關於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壹並提交出入境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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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落實依法管理,全方位控制風險隱患

針對涉密人員脫密期管理, 在國家法規層面僅依靠《保密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操作起來缺乏法律硬約束力。

國家有關部門近年來出臺的政策《關於進壹步加強涉密人員脫密期管理》中,“原機關、單位應當將其脫密期通知離崗離職後涉密人員社保關系或戶籍所在地、常住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但實際操作中,既無具體對責任邊界,又無相應的職責劃分,管理主體缺位,法律法規虛置。

貫徹依法治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從行業管理、人才流動、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需繼續推動健全完善法律手段幹預、制訂完善法律條款。

從法律層面嚴格規範涉密人員的流動及其相關行為和責任義務,以法律的威懾力、約束力,促使涉密人員自覺履行保密責任,促使涉密人員脫密期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二、結束語

涉人員管理是保密管理的核心,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關系到具有保密資質單位核心競爭力。

它是壹項長期性、 基礎性工作,要根據不斷發展的客觀環境、國內國際形勢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規和管控措施。

在新的時期,國家安全和保密工作面臨新的困難和挑戰,我們必須與時俱進、順勢而為,樹立法治思維,及時調整管理思路與管理方式,管住核心、管住源頭、管住要害,確保國家秘密安全,保障具有保密資質單位科研生產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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