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家應當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和安全;商家不能以任何形式規避或限制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包括不得以不正當手段限制、排斥或妨礙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和知情權利;
2、商家可以設置卡券的有效期,但是需要合理,並且在銷售時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商家應當將有效期的設置與實際需求相協調,不得通過設置過短的有效期或其他手段違反消費者權益,或者將有效期和實物服務捆綁銷售,捆綁銷售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會面臨相關部門的處罰;
3、商家發放的卡券內容、執行程序、有效性等方面也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禁運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欺詐等手段侵害消費者權益。如果發現商家設置卡券有效期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消費者可以通過消費者投訴、維權、起訴等多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包括以下內容:
1、有權知情:消費者有權獲得商品和服務的真實、全面、準確的信息,包括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價格、保質期、服務項目等。
2、有權選擇:消費者有權自由選擇商品和服務,不受強迫或限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權益選擇最合適的商品和服務。
3、有權安全:消費者有權獲得安全保障的商品和服務,擺脫生命、財產的危險和威脅。商家應當確保生產和銷售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國家標準。
4、有權知識產權:消費者有權享有合法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侵犯消費者知識產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5、有權參與:消費者有權參與國家政策、法規和規章的制定和修訂,也有權就商品和服務相關事項向政府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6、有權得到補償:消費者有權獲得商品和服務的合理賠償,包括退貨、換貨、維修、賠償等。商家應當對銷售的商品和服務質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有權保護:消費者有權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護,維護自身的權益,包括維權、投訴、舉報等。
綜上所述,消費者權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消費者在維護自身權益時,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法律手段來維權,也可以通過消費者組織、媒體和公眾輿論等渠道來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
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
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後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後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壹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
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