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當事人拒絕調解,那麽法院也會直接開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九十九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壹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壹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當事人沒有爭議且符合監督程序要求的,可以轉入監督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調解解決;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4)如果需要開庭,應通過要求各方交換證據來澄清爭議的焦點。
擴展數據
案例:專業化調解更有效。
“我是浦江縣法院的調解法官王。經雙方申請,我被法院指定主持調解雙方糾紛……”6月7日上午,在浦江縣人民法院調解室,素有“金牌調解員”之稱的不合格法官王正在調解申請人黃某與被申請人金某的勞動合同糾紛,由於雙方分歧不大,案件很快得到了調解。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立案的副院長何建偉說,引入“大調解”機制後,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數量有效減少,讓員額法官集中精力審理復雜疑難案件。
茶商吳某承包了浙江景寧畬族自治縣趙城鄉米巖山畬族村的集體土地種植茶葉。與村民們就工資問題發生了爭執。經村、鄉調解組織調解,矛盾仍未解決,雙方訴至靜寧縣人民法院。
接下此案後,佘祥雷法官調解工作室的雷法官與雙方大談法律和人情。經過反復耐心調解,用人單位吳某與涉農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並握手言和,壹起可能引發集體上訪的案件被化解在萌芽狀態。
“真不敢相信這個案子這麽快就解決了,連訴訟費都沒有。”村民們拍手歡呼。
如果案件無法通過調解解決,浙江各級法院在訴訟服務中心配備了速裁法官團隊,通過化繁為簡、分流分流的機制,起到快速化解糾紛、有效提高審判效率的作用。
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配備了7名擅長調解的崗位法官、7名專職調解法官、3名常駐人民調解員和14名審判輔助人員,專門從事立案調解和速裁工作,實現了“三個80%”的目標,即該院8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在訴訟服務中心解決,訴訟服務中心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連續6個月保持在80%。
人民網-力爭70%至80%的案件在審判前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