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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被告不到場法庭怎麽辦?有什麽強制措施?

? 訴訟過程中,原被告都應當開庭參與案件審理,有利於了解事實真相,但是實踐中往往有不少人認為作為被告不出席,法院就無法審理案件,這是壹種錯誤的認知,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仍然可以繼續審理案件,被告反而失去了質證抗辯的機會。?

即使被告沒有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法院完全可以作出缺席判決。特殊情況下,經過人民法院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拘傳。

1、缺席審判

壹般情況下,民事訴訟中,被告不到庭不影響案件審理,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判。

2、拘傳

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

必須到庭的被告,壹般是指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勞動報酬和離婚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兩次傳票傳喚,指人民法院送達傳票,並由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

無正當理由,壹般指沒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無法到庭的特殊情況。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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