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參民指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義務教育的發展必須要走均衡發展之路,就算不能實現絕對均衡,也要追求相對均衡。從長遠看來,“公參民”學校的取消未嘗不是壹件好事。在受金融危機影響、財政收入減少的情況下,太原市政府仍然拿出資金保證“百校興學”工程的順利實施,教育行政部門不斷增加示範高中定向分配薄弱初中的招生計劃名額,都是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有效舉措。雖然“公參民”學校取消了,但是教育局向社會承諾,現有的教育資源,完全可以保證全市每名小學應屆畢業生都有壹個初中學位,每名學生都能入校接受初中教育。通知明確,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工作重點是: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十六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培育創新主體,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協同的創新機制,強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企業創新能力,建立創新平臺,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研發,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建設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推動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國家健全農業科研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成果產權保護制度,保障對農業科技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發農業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