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應當是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創新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好、有望形成新興產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項目。
(二)企業已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員工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比例不低於員工總數的30%。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開展技術創新項目的規模化生產,企業數量和技術人員比例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三)企業應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企業負責人應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企業每年用於研究開發高新技術產品的支出不低於銷售額的3%,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對於有主導產品,並將逐步形成批量生產、規模化生產的企業,必須有良好的經營業績。
6.創新基金鼓勵並優先支持產學研聯合創新,優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能吸引大量就業、節能降耗、有利於環保、出口創匯的各類項目。
七、創新基金不得支持低水平重復建設、簡單基本建設、技術引進和壹般加工工業項目。
八、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資金采用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和資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予以支持:
(1)貸款貼息:原則上對達到壹定水平、規模和效益的創新項目,采取貼息方式支持其利用銀行貸款擴大生產規模。壹般按照貸款金額年利息的50%-100%給予補貼,總貼息壹般不超過1萬元,單個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無償補助: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發和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科研人員以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資助金額壹般不超過654.38+0萬元,單個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且企業必須有同等金額以上的自有配套資金。
(3)資金投入:對少數起點高、創新內涵廣、創新水平高、後續創新潛力大、預計投產後市場需求較大、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采取資金投入的方式。資本投入的主要目的是引導其他資本投入,金額壹般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20%。原則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以合作經營的方式依法收回投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