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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如何認定

1、關於科技成果的定義

“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狹義的理解,高企認定中只有“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才能算為“科技成果”。廣義的理解,且符合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將工作指引中歸入“知識產權”部分評分的成果,也定義為符合高企評審標準的“科技成果”。

因此,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最為符合文件規定的做法就是直接將“知識產權”,理解為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

2、科技成果的具體體現形式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對企業知識產權情況采用分類評價方式,其中: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壹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以上皆可界定為“科技成果”。

此外,工作指引中明確指出,企業參與編制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範也是“知識產權”部分的加分項。

科研成果的分類?

內部研發型的科技成果,又可以分為“全自主開發”和“合作、委托開發”;但無論哪壹種,都應該提供相應研發項目及活動的立項報告、驗收報告,或者合作、委托開發合同及資金往來證明等作為科技成果來源證明材料。

外部引入型的科技成果,則可提供經備案登記的專利轉讓合同、技術使用許可協議、技術轉讓合同以及資金給付證明;或者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證明等成果來源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及評審中,關於“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問題是最多的,也是最復雜的。實際操作時,還是要認真體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兩份文件的精神,並嚴格按照其要求來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保護環境與資源,有利於促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

第四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計劃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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