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為依法規範公司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調動公司員工和單位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適用範圍:
本管理制度規定了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的組織、實施與管理、技術權益、收益分配和法律責任,適用於公司下屬各部門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
定義:
科技成果:指公司員工承擔國家、地方、企業等科研項目或利用公司物質技術、人力資源等資源取得的技術成果,公司擁有其全部或部分知識產權;
科技成果轉化(以下簡稱成果轉化):是指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和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進行後續試驗、開發、應用和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
收益:指該成果轉化所產生的全部權益,包括轉讓費、許可費、技術入股及其他與該成果相關的權益。
職責:
科技R&D中心負責起草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其他部門負責參與起草工作。技術R&D中心負責組織公司下屬部門定期對體系進行修訂。
技術研發中心負責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管理,公司下屬部門負責成果轉化的協助;
R&D項目負責人或成果完成人(以下簡稱成果完成人)負責組織科技成果的具體轉化。
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公司鼓勵成果完成人進行成果轉化,對成果轉化實行科學規範管理,合理分配成果轉化所得收益;
在成果轉化過程中,成果完成人負責組織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生產運行、善後移交等技術標準文件的編制、整理和歸檔;各項工作和技術文件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和規範的相關要求;
技術研發中心綜合管理科(以下簡稱綜合管理科)負責公司科技成果的發布和企業需求信息的收集與溝通。負責組織我公司績優者或下屬部門,代表公司在公司內外開展成果轉化活動,協助公司做好科技成果定價產生的技術股管理工作;
科技成果優先在公司內部轉化,公司下屬部門應采取積極措施,加強協調,對成果轉化中的團隊組織和技術支持環節給予必要的支持,促進成果轉化;
成果完成人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據為己有,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轉化成果,但應事先向技術研發中心申報,並與公司簽訂合同或協議,保證公司依法享有的權益;
成果轉化的具體形式由綜合管理部、需求單位和成果完成者商定。科技成果可通過以下方式轉化,由綜合管理部組織簽訂成果轉化合同: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實施轉化;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轉換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協商確定的其他方式;
成果轉化合同由技術R&D中心和公司法律部進行評審,技術評審由技術R&D中心主任負責,法律部負責;考核合格後,由技術研發中心經理代表公司簽約。與成果轉化活動相關的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咨詢合同等文件的簽署也應按本程序執行。公司各下屬部門不得擅自簽訂任何科技成果轉讓、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咨詢合同等合同或協議;
合同生效後,合同實施單位或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實施單位或個人在履行合同義務(包括對外提供技術資料)時,應註意登記保存相關記錄。
公司鼓勵個人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創辦科技型企業;
綜合管理科按照《科研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產生的科技資料及相關協議、合同進行管理。
技術權益:
公司與其他單位合作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應當以合同形式約定科技成果相關權益的歸屬。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合作轉化中沒有新的發明創造的,該科技成果的權益歸公司所有;(二)在合作轉化中有新發明創造的,該新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夥人所有;(三)合作各方均有權對合作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該科技成果的轉讓須經合作各方同意;
公司與其他單位合作轉化科技成果的,合作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得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技術交易管理機構或中介機構為我公司從事技術代理或服務時,對其知悉的相關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收入分配: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公司收入按以下標準支付給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人:(1)將本崗位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該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凈收入的比例不低於70%,不高於95%;(二)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出資的,提取不低於該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的50%;(三)完成成果的人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職務科技成果並完成成果轉化的,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實施。:a .轉化成功連續三至五年投產後,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利潤。b .成果完成後且公司* * *雙方約定公司在實施成果轉化中的股權或出資比例,或者公司可以通過科技成果轉讓的方式直接獲得現金收入;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益,除用於成果完成和轉化人員報酬外,應當用於科學研究、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和團隊的引進和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條件的建設;
鼓勵公司內外人員對公司科技成果轉化進行中介,與中介的合作由技術研發中心統壹管理,中介人員可從轉化收入中提取不超過5%的中介費;
對於成果轉化產生的收益分配,綜合管理科負責根據本制度規定的收益分配標準組織編制收益分配方案,成果完成人負責根據業績向完成成果並參與成果轉化的人分配報酬,形成二次分配方案;
收入分配方案由項目負責人和綜合管理部主任簽字,技術研發中心經理和總經理逐級審批,然後轉到相應的人力資源部。按工資流程發放,依法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由公司代扣代繳。
法律責任:
在科技成果轉化中弄虛作假,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公司有權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公司員工違反知識產權保護和保密制度規定,泄露技術秘密,擅自或變相轉讓其技術成果,或以技術指導等其他方式損害公司知識產權權益的,公司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補充條款:
本辦法由技術研發中心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公司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