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惠民計劃堅持面向基層,依靠科技進步和機制創新,加快科技成果在社會發展領域的轉化應用。通過壹批集成技術在基層的示範應用,推動壹批先進適用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提升科技推動社會管理創新、服務基層社會建設的能力。
第三條惠民計劃資助範圍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與社會管理和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科技領域。其重點任務是:支持基層開展具有導向作用的先進技術成果轉化應用,提高技術的實用性和產業化水平;支持基層在重點領域開展先進適用技術綜合集成和示範應用,推動先進適用技術在基層公共服務中的轉化應用。
第四條惠民計劃的實施原則
(1)需求驅動和技術主導。以民生科技需求為驅動,以科技創新為導向,發揮“政產學研用”聯合機制作用,推動國家科技計劃研發成果進入基層,造福人民生活,促進可持續發展。
(2)政府引導,多元化投資。堅持資金來源多元化,中央和地方共同投入的原則,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和單位自籌等多元化投資。
(3)職責明確,協同推進。實行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和基層(縣、市、區,下同)分級管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科技、財政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能,形成上下聯動、部門協作的組織機制,各方權責明確、協調推進。
(4)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惠民計劃以項目的形式,分年度實施,試點先行,穩步推進。規範項目管理程序,加強節點和目標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完善項目滾動實施機制,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監控和實施效果績效評估,獎優汰劣。充分發揮用戶在項目實施、驗收和績效評價中的作用。第五條科技部負責惠民計劃的統籌協調;會同財政部,研究制定惠民計劃及其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負責編制惠民計劃先進科技成果目錄指南(以下簡稱科技成果目錄指南)、項目實施方案咨詢論證、項目審批、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研究制定惠民計劃及其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負責惠民工程的預算審批。
第七條惠民計劃相關中心業務部門參與科技成果目錄指南的編制,參與計劃項目實施的咨詢、監督和管理;協調推動本領域(行業)相關技術成果和成功經驗的推廣。
第八條省級科技部門、財政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機構)分別負責本地區惠民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評估驗收;負責組織項目實施方案的評估論證,推薦基層申報的項目實施方案;負責整合科技資源,協調落實相關政策、資金等保障條件;項目驗收後,負責制定項目實施成果推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基層科技部門、財務部門會同相關業務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基層組織)分別負責項目實施計劃的組織、申報、實施和管理;負責選擇項目承擔者;負責落實資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條件。基層科技部門是項目實施和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在基層組織的領導和協調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根據上級批準的項目實施計劃,完成規定的目標和任務。第十壹條惠民計劃優先支持範圍:
人口健康領域。優先支持運動康復器械、醫療器械、臨床醫學和轉化醫學、生殖健康、民族醫藥、遠程醫療等技術的轉化應用。
生態環境領域。優先支持生態治理與修復、大氣汙染治理、飲用水安全、汙染土壤治理、垃圾和汙泥處理、城市綠化和園林建設,以及宜居建築、新能源利用、節能環保等技術的轉化應用。
公安領域。優先支持食品安全檢測預警、重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重大生產事故預防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技術的轉化應用。
第十二條科技部會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遴選和編制科技成果目錄指南。科技成果目錄指南在科技部網站上公布,並定期更新。
第十三條省級組織按照科技成果目錄指南及相關要求,每年組織基層單位申報項目實施計劃。項目實施方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科技發展規劃的方向和部署;符合優先領域和支持範圍的,從科技成果目錄指南中選擇主要技術成果;技術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權利和責任是明確的。
項目實施方案完整,體現整體設計、協調推進;項目目標明確,任務具體,技術指標可考核。除中央財政資金外,其他資金來源保證到位。
項目實施機制可行,政產學研結合緊密,管理措施科學規範。成立由基層政府領導掛帥的領導小組,加強項目實施的協調、組織和領導;建立由技術專家、用戶和管理人員參加的項目實施專家組,為項目提供技術和管理建議。
項目實施示範效果明顯,使用者和受益者明確;該地區推廣應用項目實施成果的措施明確。
第十四條基層組織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確定項目承擔單位,並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要求,結合當地需求和技術發展現狀,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承擔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中國大陸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等。,應長期從事本領域的業務或研究工作,並具備良好的項目實施條件。
(二)充分發揮產學研優勢,突出用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作用。鼓勵用戶優先作為項目承擔單位的牽頭單位。
(三)調動相關資源開展工作,具備有效的技術成果展示和推廣條件。
第十六條基層組織要組織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修改完善後的項目實施方案,正式提交省級組織。
第十七條省機構統壹組織開展項目實施方案的評估和論證。條件具備時,應積極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開展項目實施方案申報、評估和論證。
第十八條省級組織單位根據規定的項目推薦要求和評估論證結果,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項目實施方案,並抄報中央級相關主管部門。各省推薦項目實施方案的質量、組織保障能力、投入和努力程度將是決定本省推薦項目數量的重要因素之壹。
鼓勵省級組織推薦後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適當放寬限制。後補助項目是指項目立項後,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由相關單位圍繞項目重點任務和目標進行投資並組織實施,待項目竣工驗收後再給予相應財政補助的項目。後補助項目的申報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科技部會同中央級相關主管部門,對省級組織單位推薦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咨詢論證,提出年度項目建議書(含後補助項目)。
第二十條科技部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項目預算建議報財政部審批。
第二十壹條科技部向省級組織單位下達立項批復,並抄送基層組織單位和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項目實施的開始時間以批準發布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二條省級組織單位根據批復,組織修訂項目實施方案,明確基層組織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和權益,經各方簽字蓋章後,報科技部審核備案。基層組織應根據修訂後的項目實施方案及相關要求,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具體實施,並協調推進基層相關資源。
第二十三條基層組織應當每年按時向省級組織提交項目年度實施報告。省級組織單位要對項目實施動態管理,每年按時向科技部和財政部提交項目實施計劃執行情況的年度綜合報告,並抄報相關中央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科技部、財政部會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對項目實施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對未經批準改變項目任務、未落實項目實施保障條件的基層組織,視情況終止項目或取消未來三年項目申請資格,並收回財政撥款;省級組織單位未履行職責,導致項目無法順利實施的,今後三年內該省申報項目數量或資格將減少甚至取消。第二十五條項目任務完成後,基層組織單位應在壹個月內向省級組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項目總結報告、用戶使用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等驗收材料。省級組織單位組織項目財務驗收後,遴選成立由技術、用戶、管理等各方參與的項目驗收小組,通過審查驗收材料、現場檢查、會議質詢等程序形成項目驗收意見。項目驗收意見分為驗收和不驗收。
(壹)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已基本完成,資金使用合理,申請驗收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1.項目主要考核指標未達到的;
2.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和數據不真實,有欺詐行為的;
3.對實施過程和結果的爭議尚未解決;
4.無正當理由並經批準,超出規定執行期限超過半年未完成項目任務的;
5.資金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第二十六條省級組織在項目驗收完成後壹個月內,將驗收意見通知基層組織。驗收不合格的,基層組織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後三個月內組織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基本達標後再次提出驗收申請。無正當理由未通過驗收的,基層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承擔本計劃項目。
第二十七條項目驗收後,省級組織單位應及時向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實施成果和經驗,相關中央級業務主管部門視情況組織先進技術成果和經驗在全國的推廣應用。省級組織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成果推廣方案,或者從科技成果目錄中選擇其他新技術成果充實推廣方案,明確推廣目標、推廣範圍、推廣主體和保障措施。推廣方案的實施時間壹般在三年以上。根據推廣計劃,省級組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本地區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八條基層組織應當建立涵蓋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電子、聲像、文字、數據等材料檔案,並與項目驗收意見、項目總結報告、用戶使用報告、財務審計報告等驗收材料壹並報送省級組織,為其制定項目實施成果推廣計劃提供基礎材料。項目驗收後三個月內,省級組織單位將項目驗收材料和項目實施成果推廣計劃報送科技部。
第二十九條科技部、財政部會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每年對通過驗收的項目進行抽查,重點檢查項目實施效果。對實施效果差、弄虛作假、組織管理不善的項目,酌情減少下壹年度省級組織推薦項目數量。
第三十條科技部和財政部逐步建立項目實施績效評估制度。項目驗收後三年內,科技部將會同財政部開展項目實施績效評估,對項目實施方案的實施效果、資金使用、管理工作、成果推廣計劃的實施等進行綜合評價。對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好、成果推廣方案實施效果顯著、管理經驗先進的,以獎代補方式支持項目所在省開展相關科技成果在社會管理和社會發展領域的轉化應用。
第三十壹條科技部、財政部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惠民計劃信息和成果管理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項目信息和成果,接受公眾監督,促進成果享受和應用。推進項目實施方案網上申請、評審、監督和管理。對與項目實施相關的人員和單位實行信用、退出等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條項目涉及知識產權等問題,嚴格按照《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項目涉及保密事項的,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科技部、財政部應當根據惠民計劃實施的總體情況,定期組織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優化計劃的實施和管理。第三十四條科技部、財政部選擇部分工作基礎好、示範性強的地區先行開展試點,取得壹定經驗後,適時在全國範圍內實施。
第三十五條省科技和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科技部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