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托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受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委托開展相關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二)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即具體開展科學技術活動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及其他組織;
(三)科學技術人員,即直接從事科學技術活動的人員和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管理、服務的人員;
(四)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即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等意見的專業人員;
(五)第三方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為科學技術活動提供審計、咨詢、績效評估評價、經紀、知識產權代理、檢驗檢測、出版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加強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職責和權限對科學技術活動實施中發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第四條 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的處理,應區分主觀過錯、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做到程序正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準確、處理恰當。第二章 違規行為第五條 受托管理機構的違規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壹)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管理資格;
(二)內部管理混亂,影響受托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三)重大事項未及時報告;
(四)存在管理過失,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五)設租尋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資金;
(六)隱瞞、包庇科學技術活動中相關單位或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八)違反任務委托協議等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
(九)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第六條 受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壹)管理失職,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二)設租尋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組織科學技術活動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承擔或參加所管理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
(四)參與所管理的科學技術活動中有關論文、著作、專利等科學技術成果的署名及相關科技獎勵、人才評選等;
(五)未經批準在相關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兼職;
(六)幹預咨詢評審或向咨詢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七)泄露科學技術活動管理過程中需保密的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和立項安排等相關信息;
(八)違反回避制度要求,隱瞞利益沖突;
(九)虛報、冒領、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資金;
(十)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第七條 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單位的違規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壹)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組織“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二)管理失職,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
(四)隱瞞、遷就、包庇、縱容或參與本單位人員的違法違規活動;
(五)未經批準,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
(六)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轉移、私分財政科研資金;
(七)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八)不按規定上繳應收回的財政科研結余資金;
(九)未按規定進行科技倫理審查並監督執行;
(十)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十壹)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第八條 科學技術人員的違規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壹)在科學技術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實施“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
(二)故意誇大研究基礎、學術價值或科技成果的技術價值、社會經濟效益,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三)人才計劃入選者、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在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學技術活動管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
(五)隨意降低目標任務和約定要求,以項目實施周期外或不相關成果充抵交差;
(六)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編造科學技術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
(七)虛報、冒領、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
(八)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
(九)違反科技倫理規範;
(十)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利益、危害人體健康的科學技術活動;
(十壹)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