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十條規定:
科學技術人員是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重要人才力量,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國家堅持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全面培養、引進和用好人才,營造符合科技創新和人才成長規律的環境,充分發揮人才作為第壹資源的作用。
國家創造有利於科學技術創新的社會環境,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全社會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形成崇尚科學的風尚。
第十二條國家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
科學技術普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普及的激勵機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人員積極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普及。
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營造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和鼓勵自主創新的社會環境。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技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提高自身素質。
國家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創新的科學技術評價體系。
科技評價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科技創新的質量、貢獻和績效為導向,根據不同科技活動的特點,實行分類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