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約定的情形,在合同糾紛案件,或者在非合同糾紛、但原被告之間曾訂立過與案件爭議相關的文書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發生糾紛,雙方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那麽在起訴或仲裁時,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勝訴方關於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壹般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2、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依據中國現行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以下九類中案件或情形中,是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而非全部)律師費:
1、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2、著作權侵權案件;
3、商標侵權案件;
4、專利侵權案件;
5、不正當競爭案件;
6、擔保權訴訟案件;
7、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
8、法律援助案件;
9、仲裁案件。
律師費的收費原則具體如下:
1、壹般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
2、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3、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0000元;
4、撤訴案件其受理費減半,由原告負擔。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5、駁回起訴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
6、經調解達成協議案件訴訟費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決定。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上訴案件,其壹、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也按此辦法解決。
綜上所述,在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