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育跨境電商龍頭企業
(1)支持擴大跨境電商交易規模。對年交易規模達到100萬美元及以上的跨境電商賣家,根據其跨境電商交易額給予支持,具體支持標準參照相關法律執行;
(2)支持建設獨立站。對跨境電商企業用於獨立站建設的雲服務(SaaS)工具年服務費、獨立站建站裝修費用等給予30%的支持,最高支持20萬元;對通過獨立站完成跨境電商交易額達到75萬美元的,支持比例提高至百分之50,最高支持金額提高至30萬元;
(3)支持開展數字化海外營銷。對跨境電商企業利用境外社交媒體、搜索引擎、短視頻等開展自主品牌海外營銷推廣費用給予30%的支持,最高支持50萬元;對年度跨境電商交易額達到100萬美元的,最高支持金額提高至100萬元;
(4)支持自主品牌建設。對在境外註冊自有商標的跨境電商企業,根據註冊商標的地區和類型給予支持,具體支持標準參照《關於印發中山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執行。
2、支持建設跨境電商產業園區
(1)對產業特色鮮明、使用面積達1萬平米以上、園區內跨境電商賣家及相關服務商占60%以上、園區內企業年跨境電商交易總額達到2000萬美元的跨境電商園區,給予園區運營主體50萬元的資金支持;
(2)鼓勵園區為入園企業提供公***服務,對園區運營主體舉辦跨境電商相關活動的費用給予50%的支持,最高支持20萬元,具體支持標準參照相關法律執行;
(3)對獲國家級、省級、市級跨境電商園區認定的,分別壹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支持;
3、支持建設海外倉
(1)對自建、租用海外倉開展跨境出口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按海外倉實際投入費用的百分之30給予支持,最高支持50萬元;
(2)對利用公***海外倉開展跨境出口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對其倉儲服務費用的30%給予支持,最高支持50萬元;
(3)對提供海外倉公***服務、服務企業不少於20家、運營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且產權清晰的公***海外倉運營企業,按其實際投入費用的百分之30給予支持,最高支持200萬元;
(4)對被商務部遴選為優秀海外倉實踐案例、獲得省級公***海外倉認定的海外倉運營主體,壹次性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的支持。
法律依據:《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第二條
(壹)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在已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試點的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等5個城市試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實施。
(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制訂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擴大出口的實施方案,並切實履行指導、督查和監管責任,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處理、早上報。要積極引導經營主體堅持以質取勝,註重培育品牌;依托電子口岸平臺,建立涵蓋經營主體和電子商務出口全流程的綜合管理系統,實現商務、海關、國稅、工商、檢驗檢疫、外匯等部門信息***享;加強信用評價體系、商品質量監管體系、國際貿易風險預警防控體系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確保電子商務出口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會同相關部門對政策實施進行指導,定期開展實施效果評估等工作,確保政策平穩實施並不斷完善。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加快跨境電子商務通關試點建設,加快電子口岸結匯、退稅系統與大型電子商務平臺的系統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