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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壹些不能郵寄的東西

不能用快遞郵寄的東西如下:

(1)槍支(包括仿制品和主要部件)和彈藥

(2)控制裝置

(3)炸藥

(4)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

(5)易燃液體

(六)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

(7)氧化劑和過氧化物

(8)有毒物質

(九)生化制品、傳染性和感染性物質。

(10)放射性物質

(十壹)腐蝕性物質

(12)毒品和吸毒工具、不當使用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不當使用的易制毒化學品。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宣傳品。

(14)間諜專用裝備

(十五)非法偽造商品。

(十六)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商品。

(十七)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十八)禁止進出境的物品。

(十九)其他條款

收寄快件驗視規則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驗視內件,制作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從事快遞服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托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義務。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在安全檢查後在快件上作出安全檢查標識。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對快件安全的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發布《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章

本規定所稱違禁物品(以下簡稱違禁物品)主要包括:

(壹)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傳染性、放射性等危及寄遞安全的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

具體違禁物品請參考附件《違禁物品定向目錄》。

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寄遞企業)落實收寄驗視制度,督促企業加強寄遞安全管理;督促和指導寄遞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依法對寄遞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查處收寄違禁物品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用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違禁物品的規定,不得寄遞違禁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中夾帶違禁物品,不得將違禁物品隱匿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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