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蘭州市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蘭州市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管理,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的管理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約土地資源和能源,以非粘土為原料生產的,用於建築物墻體的建材。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建築。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協調和推動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工作。

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 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墻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機構受建設主管部門委托實施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保、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權做好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相關工作。第五條 墻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機構在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的工作方案和《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

(三)組織進行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的信息交流、技術培訓、統計和宣傳,協調解決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節能建築推廣應用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四)組織協調新型墻體材料的研發、生產、使用、推廣等各項工作,對新型墻體材料部品部件進行認定和公示;

(五)參與生產新型墻體材料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六)參與民用建築節能分部工程和綠色建築的驗收,參與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綠色建築規範執行的日常監督。第六條 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的工作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市建設主管部門對在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墻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第二章 墻體材料革新第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新型墻體材料;沒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並做好自我聲明公開。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新型墻體材料的質量應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要求,並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第十條 墻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機構,應當在優化建築體系的基礎上,組織編制、修訂應用各種新型墻體材料的設計施工規範規程、標準定額及通用圖集等技術規範,為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采用新型墻體材料提供服務。第十壹條 本市重點推廣下列新型墻體材料:

(壹)粉煤灰、煤矸石、頁巖等燒結多孔磚、空心磚;

(二)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

(三)混凝土多孔磚、小型空心砌塊;

(四)結構和保溫壹體化外墻板;

(五)其他鼓勵發展的新型墻體材料。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優先選用本市重點推廣的新型墻體材料。

對使用本市重點發展推廣的新型墻體材料的工程項目,優先推薦示範工程項目和參與評選工程項目的各類獎項。第十三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於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經濟適用的新型墻體材料以及相關技術、設備和工藝。

  • 上一篇:法院受理費計算器
  • 下一篇:侵犯著作權罪最新量刑標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