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務會、院長辦公會、審判委員會、全市法院大會、全院大會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和提案的督辦;起草年度工作安排、工作總結、工作匯報及院長講話、人代會報告等文稿;負責文秘、機要、保密、電傳、信息、文印、檔案及其他有關行政公務工作;負責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工作。
辦公室內設秘書科和綜合科。
(二)政治部
負責全市法院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記功獎勵工作;協助地方黨委管理下級法院領導班子建設;全市法院機構編制、人員編制管理等工作;負責本院幹部的年度考核、考察、任免、調配、工資、職務晉升及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院黨組會議的組織安排、記錄及決定事項的督辦。
政治部內設人事科、宣教科和綜合科。
(三)立案庭
對各類案件登記立案、審查立案;處理管轄異議和下級法院管轄權爭議案件;對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案件流程管理;信訪接待、負責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用的審查、報批手續;辦理各業務庭決定評估、審計、拍賣、鑒定等案件的委托手續;指導下級法院立案工作。
(四)刑事審判第壹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二審刑事案件;審判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壹、二審少年犯罪案件;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或交由本院審理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依法審批下級法院的請示及報請延長有關案件的審理期限;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上述案件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五)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二審經濟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監督、指導下級法院上述案件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審判第壹庭
依法審判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二審婚姻、家庭、繼承、人身權利、房地產及勞動爭議、損害賠償、債權債務、人身權及相關合同糾紛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審判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案件;依法審判第壹、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審判工作。
(八)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判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二審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審判工作。
(九)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二審行政案件,審批下級法院申請延長審理行政案件的辦理期限;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十)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辦理賠償委員會工作事宜;審理行政機關、偵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審理工作。
(十壹)審判監督庭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審案件;審判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本院提出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負責全市法院的執法檢查工作;負責案件評查、錯案確認工作;審理有期徒刑的減刑、假釋案件;監督、指導全市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
(十二)執行局
依法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統壹領導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確定執行任務並檢查、監督完成情況;統壹管理全市法院案件的委托執行和提級執行,依法接受外省、外地法院委托執行和協助執行案件;提出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建議;協調本市法院及本市法院與外地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爭議;處理執行工作請示事宜。
執行局內設執行處、裁決處和綜合處。
(十三)研究室
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意見;辦理具體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起草年度工作報告;制定全院年度工作目標;負責全市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編發《法院工作簡報》;負責本院法律、法規等圖書的征訂、發放、保管、借閱工作;承擔全市法院法制宣傳和對外報道;指導下級法院法律政策調研工作。
(十四)司法技術處
負責智能化系統的應用及指導;法院二級網的組織建設及三級網的建設協調指導;審判流程管理中的案件信息錄入檢查;負責司法技術審核和技術咨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工作;註射執行死刑中的技術工作;負責法醫、文字、會計、工程造價、工程質量等技術鑒定工作;協助基層人民法院解決各類疑難案件的訴訟證據鑒定;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
司法技術處內設網絡技術管理科、司法技術管理科和綜合科。
(十五)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務工作;承擔本院審判工作中的法庭警衛、押解犯人、協助送達刑事審判有關司法文書;執行死刑;配合有關案件執行工作;組織、指導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業務培訓;統壹調用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負責全市司法警察警銜的申報工作;負責本院機關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業務工作。
(十六)司法行政裝備處
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裝備工作;負責全院系統的武器、服裝、車輛裝備管理;負責全市法院系統信息技術和辦公自動化管理;負責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建設,制定全市法院系統專項建設實施計劃;負責專項經費上報、劃撥和使用監督;指導、監督全市人民法院訴訟費收繳、使用、管理、審計工作;負責市法院機關後勤接待事務、財務審計、基本建設、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臨時工聘用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裝備處內設財務科、裝備管理科和後勤管理科。
(十七)紀檢監察室
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院黨組及其成員進行黨章範圍內的監督,對行政監察對象和有關行政職能部門進行行政監察;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黨的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法違紀案件與其他重大問題,按照規定提出處理建議,或者決定與取消對黨員、行政監察對象的紀律處分;受理黨員及行政監察對象的申訴;信訪工作;開展超前監督和過程監督。
(十八)機關黨委
黨員管理;支部建設;組織管理;黨費收繳。
(十九)後勤服務中心
負責法院車輛管理使用、大樓安全保衛管理、EM智能卡使用管理、辦公用品發放;配電室、消防中心、電梯的管理、會議室、大法庭的使用管理、法院保潔工作;機關食堂的管理工作。
後勤服務中心內設綜合保障部、樓宇管理部和後勤服務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