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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奧運會會標違法麽

是違法的,奧運光豈能隨便沾?法律服務是奧運會的重要保障!

1、《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所稱奧林匹克標誌是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中國奧委會的名稱、徽記、標誌;北京 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徽記,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會歌、口號, “北京2008”、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標誌;《奧林匹克憲章》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誌。

2、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依法對奧林匹克標誌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這裏“潛在商業目的”表述實際上是對國際奧委會嚴厲查禁的隱性市場行為的壹種中國化的表述。所謂“隱形市場”就是未經授權或根本無法取得授權,但仍巧立名目地變相使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為自己的經營活動(如產品促銷)創造市場機會。

需要註意,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應當將奧林匹克標誌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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