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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履行保密義務的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員工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為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的協議。壹般包括商業秘密的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兩部分。勞動者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需要很長時間。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就有保守秘密的義務。競業限制協議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條款,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兩年。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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