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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對合夥人要不要發工資有沒有明確規定

勞動仲裁對合夥人要不要發工資有明確規定。

公司合夥人需要發工資。有壹些公司的法人是在公司內部擔任著壹個具體的職責的,所以法人是為公司創造出壹定的勞動的成果,並且具有這樣的壹種勞動關系,所以必須要進行壹個公司方面的勞動報酬發放。如果不在公司工作,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可以不發放工資。為特定事項而授權產生的法人代表,經本人同意,也可以不發工資。

合夥人壹般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其主要職責是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勞動仲裁工資如何發放具體如下:

1、在進行勞動仲裁的期間,合夥人仍然在用人單位就業,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

2、在仲裁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工資;

3、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綜上所述,在勞動仲裁期間,由於勞動者跟用人單位之間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還是應該要給自己發放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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