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不收取仲裁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3.訴訟費交納辦法(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1,受理費標準
(1)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未超過1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000元至1,000元部分支付2.5%;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支付0.9%;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支付0.8%;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支付0.7%;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支付0.6%;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非財產案件的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各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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