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下列爭議的仲裁: (壹)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勞動關系的確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二)因執行公務員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發生的爭議,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三)事業單位與其已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四)已經建立人事關系的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因終止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實行聘用制度的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