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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和合同仲裁的受案範圍是什麽?

各種合同糾紛。包括買賣、贈與、貸款、租賃、委托、懲戒、加工承攬、技術、建築、房地產、產品質量、運輸、倉儲、金融、證券、保險、期貨、投資、版權、專利、商標、涉外經濟貿易、海事等合同糾紛。勞動仲裁: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爭議;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被任命的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被任命的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下列爭議的仲裁: (壹)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勞動關系的確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二)因執行公務員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發生的爭議,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三)事業單位與其已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四)已經建立人事關系的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因終止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實行聘用制度的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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