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投資僅限於特定的企業類型。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6條和第64條的規定,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在非合夥企業組織中,不得約定勞務出資,否則可能因勞務出資無法律效力而產生法律糾紛。
勞動貢獻法如下:
在公司的投資中,可以有勞動貢獻,但這種勞動必須屬於智力勞動,而不是體力勞動。至於合夥企業,是與公司性質不同的企業。公司對財產承擔有限責任,合夥對財產承擔無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可以稱為股東,合夥企業的出資人只能稱為合夥人。至於公司投資中的勞務投資,通過與股東協商或評估可以轉換為現金的股份,屬於無形資產投資。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為基礎。
綜上所述,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勞務投資僅限於特定的企業類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