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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防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規範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申請和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用於防禦雷電災害的避雷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湧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的檢測。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級和乙級..

有資質的單位可以從事《建築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壹類、二類、三類建築物的防雷裝置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三類建(構)築物防雷裝置檢測。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壹印制。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第六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守信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營業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並在其所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應當有壹定數量的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其申請的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者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2人,中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6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2)近3年開展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300項,未因檢測質量問題造成事故;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評估,防雷裝置檢測項目合格率達到90%以上。

(三)具有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3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承接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1人,中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3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受理第十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壹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乙級資質。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壹)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件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壹級資質。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壹)現有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近三年完成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清單(見附表4)及氣象主管機構的質量評估;

(三)近3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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