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應當由雙方進行協商,具體協商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房屋的價值;
二是雙方離婚後房屋歸哪壹方使用,以及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歸屬所有;
三是獲得房屋的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補償款的數額及支付方式。
雙方自願達成分割協議的,雙方就要根據協議的約定履行,如果壹方違反協議的約定,拒不履行協議內容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照協議履行、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該協議內容依法無效,或者被依法撤銷的除外。
(2)如果雙方不能協商壹致的,法院僅處理房屋的使用,而不處理房屋的所有。
(3)在法院對該房屋的使用作出判決之後,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就該房屋的價值和歸屬協商壹致而發生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壹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房屋問題
夫妻***有或壹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購買、***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壹)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壹方,另壹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壹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壹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壹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同財產處理。
離婚時,如壹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壹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壹,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壹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壹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壹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壹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壹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壹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壹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壹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同財產分割處理。
雖然是以夫妻壹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同財產而是以壹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
原系壹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壹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壹方所有的財產。原系壹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壹方或雙方名字,還有壹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有財產。
第三,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
婚後配偶壹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壹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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